跳到主要内容

重磅案例|医疗旅游复合合同纠纷案例解析:跨境医美失败的责任认定

· 再审案件

案情简介

2023 年 3 月,消费者王某与甲国际医美咨询公司签订《韩国整形美容服务协议》,约定甲公司为王某提供 “韩国高端医美之旅” 一站式服务,包括:韩国首尔某整形医院面部综合整形手术、往返机票及四星级酒店住宿、术后恢复观光、翻译陪同服务,总费用 16.8 万元。合同载明甲公司 “精选韩国正规医院、资深医师”。

王某赴韩手术后,出现面部不对称、神经损伤等严重并发症,先后在国内多家医院进行修复治疗,花费医疗费 12 万余元。王某认为甲公司推荐的医院资质存疑,且术前未充分告知风险,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35 万元。甲公司辩称其仅为居间服务方,医疗责任应由韩国医院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有四:一是合同性质认定,系单一中介合同还是包含医疗、旅游、中介的复合合同;二是甲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是否与韩国医院构成连带责任;三是跨境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四是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并非单纯居间合同,而是集医疗服务安排、旅行接待、中介咨询于一体的复合合同。甲公司作为专业医美服务机构,收取了高额服务费用,负有对境外医疗机构资质审慎审查及风险充分告知的义务。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判决:1. 确认双方复合合同关系成立;2. 甲公司退还服务费 8 万元;3. 甲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15 万元;4. 甲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5. 王某可另行向韩国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旅游复合合同纠纷,涉及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第一,复合合同的认定。医疗旅游服务通常同时包含医疗服务、旅游接待、中介咨询等多重内容,应根据合同实际权利义务内容认定为复合合同,而非单一中介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非典型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二,服务机构的义务边界。医美中介机构并非简单的信息撮合方,其收取高额服务费后,应对境外医疗机构的资质、医师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并向消费者充分告知医疗风险。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三,跨境医疗的责任划分。境外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受当地法律管辖,消费者可另行主张。但境内服务机构的过错责任,适用我国法律,二者并行不悖,消费者有权分别主张。

实务启示

对消费者而言,选择医疗旅游应高度警惕 “一站式打包” 服务,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方责任,切勿轻信 “包成功”” 零风险 ” 承诺。对服务机构而言,应建立严格的境外合作机构审查机制,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界定服务边界,避免因责任不清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