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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案例|2亿资管合同效力争议,更换赵尚晓代理团队二次开庭逆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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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亿元资管合同效力纠纷,委托人前期深陷被动,案件走向一度失控。更换赵尚晓律师团队后,如何精准破解六大无效抗辩,构建完整证据链,最终逆转翻盘?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成功挽回近2亿元经济损失。本文深度复盘这一典型资管纠纷案,拆解合同效力认定的胜诉关键,为同类争议提供实战参考。

01

在资本市场资管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差额补偿协议纠纷日益复杂,此类案件往往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嵌套、争议焦点集中,对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极高要求。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管合同效力纠纷,标的额高达2亿元,委托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公司”)在案件初期因前期代理律师团队未能精准把握核心争议焦点,导致维权陷入极度被动局面。

2016.11

某资产公司为参与河南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乳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与某乳业公司第一大股东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某资产公司通过“某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某产业升级私募投资10号基金”等产品认购某乳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金额194,099,980.8元,获配14,704,544股,限售期12个月。《协议书》核心条款约定,若某资产公司及其指定主体在抛售期内未能实现年化8%的综合收益,某食品公司应承担差额补偿义务,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6-2018.6

某乳业公司先后两次实施权益分派,股票价格经除权处理后从每股13.2元调整为6.95元。2017年12月限售期届满后,某乳业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某资产公司于2018年1月发函要求减持,但某食品公司要求暂缓减持却未履行现金补仓义务。2018年2月,某乳业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导致某资产公司无法减持股票,权益进一步受损。2018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某食品公司应在股票复牌后2周内回购全部标的股票,否则某资产公司有权减持并要求差额补偿,但某食品公司再次违约,未履行回购及补偿义务。

某资产公司前期委托的律师团队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有效应对被告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核心争议焦点论证不足,案件走向持续失控,2亿元资产面临流失风险。为扭转不利局面,某资产公司当机立断,更换赵尚晓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续法律程序。

02

赵尚晓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立即组织专项攻坚小组,对两份民事判决书及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深度梳理,精准定位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资管合同效力认定、差额补偿款计算、连带责任承担三大维度,其中合同效力问题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被告提出六大无效抗辩理由,构成本案主要法律障碍:

1. 《协议书》《补充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被告主张,《协议书》中“年化8%收益保底”“差额补偿”等条款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规定,该条款作为《证券法》“三公原则”的具体实施细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案涉合同无效。

2. 案涉协议系“黑合同”,属规避法律行为

被告提出,某资产公司与某乳业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经证监会核准备案,而案涉《协议书》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证监会备案,属于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3. 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

被告认为,某资产公司在与案外人签订的《信用增级协议》中承诺与某乳业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关联关系、不接受财务资助或补偿,却与某食品公司(某乳业公司大股东)签订差额补偿协议,违反自身承诺及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应属无效。

4. 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

被告主张,某乳业公司系非公开发行股票主体,某食品公司作为股东无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签订案涉协议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

5. 原告利用内幕信息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被告称,某资产公司先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协议书》(2016年11月18日),后与某乳业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合同》(2016年12月6日),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违反《证券法》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6. 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无效

被告主张,《补充协议》基于《协议书》签订,若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作为从合同自然无效,应驳回原告诉请。

此外,双方在差额补偿款计算标准(如资金占用天数、除权处理方式)、违约金调整(约定年化18.25%是否过高)、张某连带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亦存在重大争议。

03

赵尚晓律师团队凭借多年处理资管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丰富经验,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制定“事实梳理—法律论证—证据支撑”三维攻坚策略,逐一破解被告抗辩,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1. 事实梳理:还原交易本质,锁定核心履约证据

团队首先对案涉交易全流程进行重构,明确交易结构的合法性:案涉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证监会批准,程序合法;《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双方针对投资风险及收益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涉及证券发行定价,仅约束合同双方。

同时,团队重点梳理关键履约证据:

a.两次权益分派公告,证实股票价格调整的合法性;

b.某资产公司《通知函》及某食品公司《回函》,固定被告阻止减持却不履行补仓义务的违约事实;

c.股票停牌公告及复牌记录,证明被告违约与原告损失的因果关系;

d.多批次股票减持记录及交易凭证,为差额补偿款计算提供事实依据。

2. 法律论证:精准适用法律,破解合同效力争议

针对被告六大无效抗辩,赵尚晓律师团队从法律规范性质、合同性质、立法目的等角度进行深度论证,形成系统的代理意见:

关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认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系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违反该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且该条款立法目的是规范发行人与承销商行为,案涉保底承诺系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未破坏证券市场公平秩序,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关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认定

《股份认购合同》与《协议书》标的不同,前者是股票认购关系,后者是风险补偿关系,二者并非针对同一交易的“阴阳合同”。案涉协议无需经证监会备案,其效力不受备案合同影响,被告援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备案合同优先”规则系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某资产公司在《信用增级协议》中的承诺针对案外人信托公司,而案涉差额补偿协议是与某食品公司的独立约定,二者不冲突。且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不能单独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关于主体适格性的论证

案涉协议并非股票买卖合同,而是股东对投资者的收益补偿承诺,某食品公司作为某乳业公司大股东,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针对的是标的物处分权,本案不涉及股票所有权转移,该条款不适用。

关于内幕交易的抗辩反驳

被告无证据证明某资产公司获取内幕信息,《协议书》签订时间早于《股份认购合同》系交易流程合理安排,不能直接推定存在内幕交易。且即使存在内幕交易,也需由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不构成民事合同无效的直接理由。

关于主从合同效力的认定

因主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补充协议》作为对主合同的补充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属有效,被告该抗辩无事实基础。

在差额补偿款计算方面,团队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公式“单次减持收益差额=某次减持股份数×[认购价格×(1+8%÷365×该次减持股份的资金时间)-该次减持的股价]”,结合股票减持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等数据,精准核算出两批次差额补偿款分别为49,183,147.93元及96,054,366.99元,合计145,237,514.92元,加上违约金,总金额近2亿元。针对违约金争议,团队提出约定年化18.25%的违约金加上8%年化收益合计26.25%,超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主动主张调整为年利率16%,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获得法院支持。

3. 证据支撑:构建完整证据链,强化代理意见说服力

团队共梳理提交证据45份,形成“交易背景-合同签订-履约过程-违约事实-损失计算”完整证据链:包括证监会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协议书》《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合同》、权益分派公告、减持通知及回函、股票停牌及复牌公告、减持交易凭证、差额补偿款计算明细等,每一份证据均指向案件核心事实,为法律论证提供坚实支撑。

04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赵尚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先后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协议书》《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某食品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判决其支付差额补偿款合计145,237,514.92元及相应违约金(按年利率16%计算),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案涉非公开发行股票程序合法,《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保底承诺系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配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不破坏证券市场稳定;原告已按约定履行认购义务,被告未履行回购及差额补偿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彻底扭转了委托人前期的被动局面,成功为某资产公司挽回近2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彰显了司法对合法资管交易的保护,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团队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05

本案作为标的额巨大的资管合同效力纠纷典型案例,赵尚晓律师团队的成功代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核心启示如下:

1. 精准把握合同性质,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资管纠纷中,合同效力往往是争议焦点,关键在于区分合同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团队准确认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性质,明确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依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 重视交易结构梳理,还原真实交易意图

复杂资管交易往往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多层级交易架构,代理律师需全面梳理交易流程,明确各合同的核心目的及相互关系,避免被被告片面解读合同条款。本案中,团队通过区分《股份认购合同》与《协议书》的不同性质,成功反驳“黑合同”抗辩。

3. 精准核算损失金额,确保请求权基础明确

资管纠纷中,损失计算往往涉及复杂的财务数据,代理律师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公式,结合交易凭证、市场数据等证据,精准核算损失金额,避免因计算错误影响胜诉结果。本案中,团队精准核算两批次差额补偿款及违约金,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4. 构建完整证据链,强化代理意见说服力

复杂商事纠纷中,证据是胜诉的核心,代理律师需全面收集整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文件,构建逻辑严密的证据链,使代理意见有事实可依、有证据支撑。本案中,45份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